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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1民终31号

陈建国与黑龙、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余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国;黑龙;余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国,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冬,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29680374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来,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陈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余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国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上诉人陈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立新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王 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