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国,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冬,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29680374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来,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陈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余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国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上诉人陈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立新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王 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