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2执66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行,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桂花大道**。
负责人:刘建平,任行长。
被执行人:孟津县新光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后楼村/div>
法定代表人:史战利,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鑫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后楼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爱玲,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秀荣,女,汉族,1953年7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郭志英,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史战利,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杜哲,女,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刘爱玲,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史丙炎,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孟津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行与孟津县新光机械有限公司、洛阳鑫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秀荣、郭志英、史战利、杜哲、刘爱玲、史丙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执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