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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恢514号之二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曾振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振成;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执恢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世贸纺织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楚旭。

委托代理人:陈广兵,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婷婷,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振成,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振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911889元及该款从2012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13070.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径付予原告。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6日首次立案执行,案号(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1262号,该案经执行,未有得款,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首次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2018年9月5日、2019年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振成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2、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68号之二602房的不动产权(系与案外人案份共有,曾振成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本院已于2017年7月3日查封属曾振成所有的房产份额。 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人认为期限届满后应继续查封的,应在届满前1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评估机构系经过公开摇珠选定)对曾振成所占有房产份额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该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出具报告,评估相应份额的市场价值为855300元。 六、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上述不动产上登记设立了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向该行发出通知,要求该行向本院申报债权,该行于2018年11月14日回函称截至回函之日,抵押债权尚有本金40608.25元及逾期利息88.55元未获清偿。 七、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依法提起对曾振成上列招商银行账户余额的扣划,得款28976.97元。 八、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曾振成名下所有的房产份额。 九、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振成实施限制高消费。 十、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将曾振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无期。 综上,本案经执行,得款28976.97元,其中150元退作本案执行费,余款28826.97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刘昊波 执行员  左 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岑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