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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1执147号

赵宇、曹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宇;曹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赵宇,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个体,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曹旭,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宇与被执行人曹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学与被执行人曹旭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民0621民初2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守成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公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