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605执537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广慧,系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房志强,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执行人:王景祥,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韩宝德,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纪爱强,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房志强、王景祥、韩宝德、纪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5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于2018年9月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志强给付48999.99元及利息、罚息,由被执行人王景祥、韩宝德、纪爱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3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依法向被执行人房志强、王景祥、韩宝德、纪爱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房志强给付48999.99元及利息、罚息,由被执行人王景祥、韩宝德、纪爱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于2019年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王景祥136.77元,1月29日、1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韩宝德636.62元、1326.3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28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二是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房志强、王景祥、韩宝德、纪爱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罚款决定书。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晓雷
审判员田泽众
审判员张忠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 志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