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30号罪犯王志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范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于2016年6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志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志明在担任南乐县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140万元,案发后,已将赃款退还。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20日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