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8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陈银环,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林晓敏,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陈银环与被执行人林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8.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林晓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晓敏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林晓敏的户籍地,向村居干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林晓敏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晓敏采取布控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林晓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另,依法作废其护照并予以报备。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银环。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林晓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8执14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朱海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张燎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