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72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和顺县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系该局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
被执行人: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凤台村
法定代表人:冀彦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兵,系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的资产和业务已移交第三人接受,申请强制执行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和顺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和环强申(2018)第03号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韩 勇
审 判 员 梁青聚
人民陪审员 李春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