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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民初169号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告何利中、贺艳玲、乔密娜、何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何利中;贺艳玲;乔密娜;何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03民初169号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

负责人:黄渊柏,该分行行长。

被告:何利中,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贺艳玲,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系被告何利中之妻。

被告:乔密娜,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何丽梅,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告何利中、贺艳玲、乔密娜、何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000元,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朱小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