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03民初169号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
负责人:黄渊柏,该分行行长。
被告:何利中,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贺艳玲,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系被告何利中之妻。
被告:乔密娜,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何丽梅,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告何利中、贺艳玲、乔密娜、何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000元,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朱小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