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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民辖终70号

陈某某、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4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某某上诉称,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张某某居住证登记信息及相关居委会的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张某某上诉称,陈某某户籍地在江苏省睢宁县,离婚手续也在该县办理,相关案件也在该县法院审理中,移送该院更有利于两个案件的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所提供的张某某居住证登记信息及相关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三村,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46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