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93执45号

陈燕与孙守龙、闫金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燕;孙守龙;闫金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193执4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孙守龙、闫金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吉01民终4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孙守龙、闫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陈燕返还购车款6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燕与被执行人闫金芳达成和解,和解金额共计62999.48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闫金芳账户内存款11468.48元并已将该笔款项扣除执行费用73元后转入申请人陈燕账户内;被执行人闫金芳主动向申请人陈燕履行51531元,申请人陈燕已确认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所有执行请求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民终4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3元已由被执行人闫金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吉01民终4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