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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执10号

深圳市康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澳特诗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康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澳特诗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康佳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飞,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王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澳特诗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兴业北路安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普敏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澳特诗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53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445228.39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及仲裁费,暂计为549043.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7.17元,由于相比申请执行标的过小,本院暂不作扣划处理。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T×××××号的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经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执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亦辉 执行员  甘效林 执行员  黄克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