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刑更18号罪犯车彦中,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肇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彦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6年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9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1月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以罪犯车彦中在服刑考核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车彦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车彦中在服刑期间,认真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月2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至2018年10月,考核积分达到4060分,获表扬奖励六次,其中年度积分1231分,结余积分460分。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原因证明、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车彦中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车彦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