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606民初9878号之一

广东森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跃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森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跃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青峰;朱佳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6民初9878号之一

原告:广东森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顺德工业园新辉路**。

法定代表人:林家坤,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跃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皓月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青峰,总经理。

被告:董青峰,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告:朱佳怡,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森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跃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青峰、朱佳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朱佳怡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梁 逵

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

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