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终6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姣英,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继承,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姣英因与被上诉人季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5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姣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姣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上诉人何姣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陈庭会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徐艳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