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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民初6385号

施雪生、张阿琴等与赵元方、李强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雪生;张阿琴;施明华;赵元方;李强梅;王绪栋;孙亮亮;冯艳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6385号

原告:施雪生,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张阿琴,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施明华,男,199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上述三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霞,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元方,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李强梅,女,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王绪栋,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孙亮亮,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暂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冯艳如,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施雪生、张阿琴、施明华与被告赵元方、李强梅、王绪栋、孙亮亮、冯艳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强梅、王绪栋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何玉珍

人民陪审员  梅金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