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6385号
原告:施雪生,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张阿琴,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施明华,男,199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上述三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霞,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元方,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李强梅,女,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王绪栋,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孙亮亮,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暂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冯艳如,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施雪生、张阿琴、施明华与被告赵元方、李强梅、王绪栋、孙亮亮、冯艳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强梅、王绪栋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何玉珍
人民陪审员 梅金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