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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11民初8094号

8094王元与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元;马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311民初8094号

原告:王元,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马燕,女,1994年5月9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王元与被告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注明被告应于2018年11月6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马燕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日由于财务紧张,本人马燕(身份证号:)今向王元借到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天,即从: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借款人:马燕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马燕应当按照其出具的借条向原告王元偿还借款10000元,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元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燕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柏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房冠宇

书记员陈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