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李申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尚新,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李秀清,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孔庆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任玉玲、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王爱霞、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尚新、李秀清、孔庆强、任玉玲、王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968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为本案需要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921执1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