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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21执1329号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尚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尚新;李秀清;孔庆强;任玉玲;王爱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李申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尚新,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李秀清,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孔庆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任玉玲、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王爱霞、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尚新、李秀清、孔庆强、任玉玲、王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968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为本案需要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921执1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