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77号
原告:孙西杰,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猛,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54995E。
负责人:张承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宪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48134669。
负责人:赵遵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新泰市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54995E
负责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元,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西杰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新泰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西杰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