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840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远道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圳宝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10938W。 法定代表人王文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晨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发掘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52904Y。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被申请人王新春,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缪小斌,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申请人深圳市远道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发掘科技有限公司、王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粤0306执保8479、8480号,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粤)0306执保1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发掘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所设账户79×××12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王新春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商都支行所设账户62×××64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王新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新安支行所设账户62×××34的账户存款,冻结价值以人民币4,432,531.85元为限。现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发掘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所设账户79×××12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新春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商都支行所设账户62×××64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新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新安支行所设账户62×××34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