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121号 张某某、戴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戴某某支付张某某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赡养费共计3000元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某某已按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人张某某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赡养费3000元整,该案款已兑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121号赡养费纠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罗法官联系电话:029-8691**** 本院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西街七十二号邮编:7102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