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82刑初40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聂文瀚、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磊酒后无证驾驶鄂E×××**号二轮摩托车沿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花园街三巷行驶,与贺某驾驶的鄂A×××**号小型客车迎面相撞。经鉴定,李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mg/100mg。经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磊、贺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车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磊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身份信息等书证,现场勘察笔录,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化)字[2018]1356号检验报告,讯问视频光盘,证人贺某、吴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