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83财保1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3财保1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8739207389。

负责人:刘江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8776541808F。

法定代表人:钱丹。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孟州市河雍办事处西黄河大道北侧243号孟国用(09)第059号,孟房权证河雍办字第**、10××38号、1060100239号、10××40号、1060100241号房产五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孟州市河雍办事处西黄河大道北侧243号孟国用(09)第059号,孟房房权证河雍办字第**、0××38号、1060100239号、10××40号、1060100241号房产五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负担。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闫同峰

审判员  梁慧娟

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