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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执3004号

张李芬、黄林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李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3004号 申请执行人张李芬,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黄林根,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张李芬与黄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1民初31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林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李芬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李芬与被执行人黄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林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黄林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林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舒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