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终8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育辉,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尚新村弄究屯**,现住东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代辉,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住重庆市合川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温卢琴,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瑶族,住,住广西马山县/div> 上诉人唐育辉因与被上诉人肖代辉、原审被告温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育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育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唐育辉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唐育辉负担,由本院退回2900元给上诉人唐育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帮
审判员 郑肖肖
审判员 黄向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