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964号
原告:遵义市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杰,男性,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潜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