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2019)浙0328执12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你于2019年01月30日申请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薛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
三、本案执行标的为14049.46元,按规定应交执行费用110.74元,申请执行人可不预交,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直接收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申请人签收:××××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