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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3121号

李爱民与吴长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爱民;吴长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3121号

原告:李爱民,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四川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长英,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吴长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李爱民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李爱民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退回原告李爱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3元。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