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3121号
原告:李爱民,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四川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长英,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吴长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李爱民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李爱民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退回原告李爱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3元。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