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05刑初118号

吕金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吕金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0105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金昭,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金昭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金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吕金昭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的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63号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金昭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吕金昭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金昭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吕金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金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东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