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2民初175号
原告:李和凤,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宝宇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中央大街459号。经营者纪薇莉,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纪薇莉,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李和凤诉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宝宇房屋中介服务部、纪薇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现因本案中被告纪薇莉是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宝宇房屋中介服务部的实际经营者,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纪薇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中被告纪薇莉是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宝宇房屋中介服务部的实际经营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纪薇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凤撤回对被告纪薇莉的起诉。
审判员 邓艳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柏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