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1刑更68号

崔湛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崔湛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01刑更68号罪犯崔湛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三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湛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执行机关太原第三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崔湛湛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至2018年获得监狱表扬2次,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湛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7年至2018年获得监狱表扬2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

本院认为,罪犯崔湛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湛湛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 青

人民陪审员 任思洁

人民陪审员 芝 涛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