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01刑更60号罪犯张少伟,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三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迎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个月。2015年3月12日减刑11个月,2016年12月22日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太原第三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少伟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至2018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少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7年至2018年获得监狱表扬4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
本院认为,罪犯张少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少伟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 青
人民陪审员 任思洁
人民陪审员 芝 涛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