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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84号

杨庆田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当事人
杨庆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84号罪犯杨庆田,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孙庄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庆田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于2011年4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庆田在执行期间,2014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庆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庆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庆田伙同董胜如等人预谋后,集资到广东省陆丰市购买假人民币。1999年7月21日凌晨,当其集资购买的假币在运回清水河乡孙庄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假币数额为322623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庆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12月20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11月20日、2018年8月20日共表扬7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庆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庆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