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许玉珍,女,1969年07月0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执行人: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胡进。 本院在执行许玉珍与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