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30日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18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锐在本市青羊区大石东路**号院内,因家中装修需要,关闭了该小区自来水的总闸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他人报警。民警郭某、肖某接警后等到该小区进行处理,口头传唤陈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锐不配合传唤,并对郭某等人进行辱骂和推搡,将郭某的手铐丢到地上,导致郭某右手手指受伤。后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将陈锐制服并传唤至本市青羊区府南派出所。 被告人陈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陈锐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26日被羁押的15日,实际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员 王润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