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469号
原告:赵久亮,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玉环县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枝,董事长。 原告赵久亮与被告玉环县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赵久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久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金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