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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469号

赵久亮与玉环县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久亮;玉环县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469号

原告:赵久亮,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玉环县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枝,董事长。 原告赵久亮与被告玉环县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赵久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久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金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