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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3刑初20号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403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91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4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沿陵城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陵城镇派出所弯道处,车辆失控后驶入公路北侧绿化带内发生侧翻,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对王某抽血检测,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3.1mg/100ml。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可,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沿陵城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陵城镇派出所弯道处,车辆失控后驶入公路北侧绿化带内发生侧翻,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对王某抽血检测,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3.1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各证据间亦相互吻合,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邢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贠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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