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惟洵(MOWEIHSUN),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耀光,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莫惟洵(MOWEIHSUN)与被上诉人汪耀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2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莫惟洵上诉称,原审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签订地为本市青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吉韵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