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56号罪犯赵华,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金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汴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对赵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赵华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底,经赵华提议,伙同李威、沈蒙恩预谋后,由李威、沈蒙恩将孔某某骗至开封市事先租赁的房屋内,将孔某某蒙头、捆绑后,向其家人索要100万元,后经孔某某劝说,李威、沈蒙恩将孔某某放走。2011年5月4日,经赵华提议,伙同李威、沈蒙恩预谋后,由李威、沈蒙恩以帮忙搬东西为由,将许某骗至事先租赁的房屋内绑架,向其父亲索要20万元,后许某家人报警,许某被解救。第一起绑架系未遂。该犯系主犯。2018年10月12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赵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7年2月、7月、12月,2018年4月、8月共获得表扬五次。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亦同意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