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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执95号

李小锋与燕小龙,郑文博借款合同纠纷报告财产令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锋;燕小龙;郑文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2019)陕0429执95号 燕小龙: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李小锋与你及郑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联 系 人:马军 联系电话:1808910**** 本院地址:县城阳光大道南侧 邮政编码:7113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