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刑更158号 罪犯金非,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吉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2016年6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金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金非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非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陈川鹏
审判员 王均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