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91执9362号

姚喜国、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喜国;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362号申请执行人姚喜国,男,1965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故城南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群英,董事长。关于姚喜国申请执行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7214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6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姚喜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12月13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5、2019年1月29日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6、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19年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7214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6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姚喜国尚未实现的借款、代收货款及分成款8747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125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7214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6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晋攀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