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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民初10265号

任娟与蔡玉、郭月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娟;蔡玉;郭月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民初10265号

原告:任娟,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蔡玉,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郭月侠,女,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任娟诉被告蔡玉、郭月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任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杨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