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民初10265号
原告:任娟,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蔡玉,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郭月侠,女,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任娟诉被告蔡玉、郭月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任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杨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