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5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民生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538605-2。被执行人张素英,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执行人吴金波,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执行人吴金禹,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执行人左新枝,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素英、吴金波、吴金禹、左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8)豫0191民特1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1、1、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2、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法提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于2017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于2018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于2018年11月15日经变卖流拍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7、2019年1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对案件的执行行为,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1287249.21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特16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