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6108号
原告:福安政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锦鸡垅**学府佳苑****。
法定代表人:杨智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晓洁,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福安政旺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福安政旺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安政旺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靖文 -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