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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民初371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孙建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孙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371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5958141XB。

诉讼代表人:徐贤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欧、王磊,系该行员工。

被告:孙建辉,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孙建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周跃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