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4民初795号
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富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圣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松山,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开元世家**。
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松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