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552号罪犯王双喜,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乐亭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冀022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双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于2016年9月19日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王双喜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1次、表扬4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王双喜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双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双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昊宏
审 判 员 王宏伟
审 判 员 董皓月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 蕾
书 记 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