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343号罪犯杜以东,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原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以东犯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2016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9日止。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杜以东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狱级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杜以东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以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以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以东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静伟
审判员 董皓月
审判员 王宏伟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金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