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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2刑初62号

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02刑初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住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庭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9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鄂F×××**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中原西路航天花园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任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5.22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证人严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及视频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任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黎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艺梅 微信公众号“”